青山县的秋雨淅淅沥沥,冉周虎和张九龙站在青山久居地产有限公司售楼部门口,望着玻璃上“盛大交房”的红色横幅,心里却满是阴霾。三个月前,他们满怀期待地收到交房通知,却在验房时发现开发商隐瞒了一个关键事实——本该同时交付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竟迟迟未取得。
“明明说‘五证齐全’,现在却拿不出备案证,这不是骗人吗?”冉周虎攥着购房合同,指节发白。张九龙翻出手机里的沟通记录,开发商始终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直到他们向住建部门咨询,才得知备案证至少还需两个月才能办结。
两人带着材料找到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时,渠成顺正在整理新到的《民法典》案例汇编。“欺诈交房,即便没造成实际损失,也侵犯了知情权。”他推了推眼镜,目光扫过合同里“开发商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每日按房款0.01%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关键看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比例。”
戴世龙泡着浓茶插话:“前阵子有个类似案例,开发商用临时水电冒充正式交付,法院判了30%责任。但这次他们故意隐瞒备案证进度,性质更恶劣。”周万全翻出《合同法》相关条文,补充道:“欺诈属于主观恶意,即便房屋质量合格,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方梅得知案件后,以《交房通知书背后的“隐瞒”》为题做了追踪报道,引发购房者对“隐性违约”的关注。张彩娇协助两人梳理了从签约到催告的完整时间线,甚至发现开发商在销售时曾通过微信承诺“备案证与交房同步”,这成为证明其欺诈故意的关键证据。
一审开庭那日,开发商代理人振振有词:“备案证不影响房屋使用,原告未遭受实际损失,违约金应按合同上限减半支付。”渠成顺当庭出示微信截图和住建部门的书面回复:“被告明知备案证无法按时取得,却在交房通知中故意隐瞒,构成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违约认定不仅看结果,更要看主观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质量合格,但开发商未如实告知备案证进度,构成瑕疵履行,判决承担50%违约责任。冉周虎不服:“明明是故意欺骗,怎么才一半责任?”渠成顺拍了拍他的肩膀:“二审我们重点举证其主观恶意,法律不会纵容不诚信行为。”
二审期间,团队调取了开发商同期交付的其他项目备案证办理时间,发现其普遍存在“先交房后补证”的违规操作。“这说明不是偶然疏忽,而是惯常手段。”张忠民在代理词中直指核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购房人信赖利益,判决承担80%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4元。
判决生效当天,方梅的后续报道《80%责任背后:诚信价值如何量化》见报,文中引用渠成顺的话:“违约金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对契约精神的扞卫。当开发商把‘五证齐全’当口头禅时,法律必须让‘诚实信用’成为底线。”
冉周虎收到赔偿款那天,特意给中心送来一面锦旗,红底金字写着“法槌之下见诚信”。渠成顺将锦旗挂在调解室墙上,阳光透过窗户,让“诚信”二字格外醒目。这个案件如同一场及时雨,冲刷着房地产市场的积弊,也让更多购房者明白:在契约关系里,眼睛不能只盯着房屋质量,更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