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山县的商业圈子里,一场股权转让纠纷闹得沸沸扬扬,最终闹上法庭,也引起了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的关注。吴天锦和李刚刚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与梁春雨、宋武鸣、王前进的合作顺利完成,可没想到,交易过程中矛盾频发,双方对簿公堂。
那是一个闷热的夏日午后,渠成顺刚结束一场社区普法讲座回到中心,就看到张忠民正和戴世龙讨论着这个案子。“渠主任,你来得正好。这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很有典型意义。”张忠民把一叠资料递了过来。
原来,吴天锦和李刚刚与梁春雨、宋武鸣、王前进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吴天锦和李刚刚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对方,对方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合同签订后,吴天锦和李刚刚依约履行了义务,配合办理各种手续,然而梁春雨等人却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出现了拖延,还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吴天锦和李刚刚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以梁春雨他们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合同解除之诉。”张忠民介绍道。
戴世龙端起茶杯,喝了一口茶,接着说:“但法院最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梁春雨他们的违约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
渠成顺仔细翻阅着资料,思考片刻后说:“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虽然法院驳回了解除合同的诉求,但能不能就此认定吴天锦和李刚刚拒绝履行合同,并构成违约呢?”
这时,周万全也凑了过来:“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标准。合同一方起诉解除合同,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简单地把这当作拒绝履行合同。”
为了深入了解案件,渠成顺决定和团队一起去拜访吴天锦和李刚刚。在一家安静的咖啡馆里,吴天锦满脸无奈地说:“我们一开始是真心想促成这次合作,该做的都做了,可他们一直拖着钱不给,还挑各种毛病,我们只能走法律途径。现在法院驳回了我们解除合同的请求,他们反倒说我们违约,这太不公平了。”
李刚刚也在一旁附和:“我们就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怎么就成违约方了呢?”
渠成顺耐心地解释道:“你们起诉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的合理救济手段。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基于对方违约程度的判断,并不代表你们拒绝履行合同。”
回到中心后,渠成顺和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他们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1号案例,其中明确指出,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以另一方违约为由提起合同解除之诉,虽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以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不能据此认定该方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行为意味着其拒绝履行合同,并因此构成违约。
张彩娇在整理资料时发现,梁春雨等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故意拖延的嫌疑,他们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压低股权价格。“这明显是不诚信的商业行为。”张彩娇气愤地说。
方梅得知这个案子后,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她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深入剖析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商业诚信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中引用了渠成顺的观点:“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是正当的,不能被错误地认定为违约。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舆论的关注和法律服务中心的努力,梁春雨等人感受到了压力。他们主动找到吴天锦和李刚刚,提出愿意重新协商解决问题。在渠成顺和团队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梁春雨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天锦和李刚刚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股权转让。
这场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不仅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也为青山县的商业活动敲响了警钟。渠成顺和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的成员们,通过这起案件,让更多人明白了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知道,在法治的道路上,还有更多的挑战等待着他们,但他们将始终坚守初心,为传播法律知识、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