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一场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咨询正在紧张进行。王雨露,一位普通的上班族,手里攥着一叠厚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材料,满脸愁容地坐在渠成顺的办公桌前。
“渠主任,您可得帮帮我。我辛苦攒了这么多年的钱买房子,结果开发商一直拖着不交房,现在我的损失该怎么办啊?”王雨露声音里带着明显的焦虑和无奈。
原来,王雨露几年前与青山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心欢喜地期待着能早日住进属于自己的新家。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也写明了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交房。王雨露多次与开发商沟通,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渠成顺接过材料,仔细翻阅着合同和相关证据,神色变得严肃起来:“王女士,您先别着急。咱们慢慢分析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您是可以请求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的。”
一旁的张忠民也凑过来,补充道:“没错,虽然合同是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您可能处于弱势,但法律是公平的。您因为开发商迟延交房,不仅没能如期入住新房,可能还产生了租房等额外费用,这些都是您的实际损失。”
戴世龙则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提出建议:“我们先试着和开发商沟通协商,看看能不能和平解决。如果不行,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权益。”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法律服务中心的团队成员们开始忙碌起来。周万全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文,为维权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张彩娇协助王雨露整理各项证据材料,确保万无一失;方梅得知此事后,也对此案进行了持续关注,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然而,与青山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沟通并不顺利。开发商态度强硬,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低标准支付违约金,认为自己虽然迟延交房,但合同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不需要做出更多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渠成顺果断决定:“既然协商不成,那我们就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渠成顺作为王雨露的代理人,据理力争:“法官大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但本案中,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完全是因为青山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在王雨露女士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此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王女士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是于法有据的。”
青山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却辩称:“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即使存在迟延交房,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执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既然有约定,应优先按照合同执行,驳回了王雨露提高违约金的请求。这个结果让王雨露十分失望,她一度想要放弃。
“王女士,别灰心,我们可以上诉。法律一定会还您一个公道。”渠成顺坚定地鼓励她。
在法律服务中心团队的支持下,王雨露提起了上诉。二审过程中,渠成顺团队进一步补充了王雨露因迟延交房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包括租房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渠成顺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虽然王磊主张按低于贷款利息的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数额系其自愿行为,但这一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青山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雨露违约金9219.77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合同约定的应交房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同时,若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雨露激动得热泪盈眶:“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这个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在青山县引起了强烈反响。越来越多的购房者意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的成员们也更加坚定了用法律守护公平正义的决心,继续在普法和维权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