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元年七月初五,汴京的盛夏闷热难当,亦如此刻赵顼的心境。
河北的旱蝗虽因全力救灾而未至全面崩溃,但持续的灾情如同一个不断渗血的伤口,消耗着帝国的元气。他每日批阅着如雪的奏章,几乎每一份都带着焦灼的气息。
这一日,皇城司都知李宪照例入福宁殿,密报各方动态。赵顼仔细询问了河北流民安置的最新进展、漕运疏通后的粮草抵达情况,以及西北绥州城防的修筑进度。李宪一一据实回禀,条理清晰。
问罢这些军国要务,赵顼揉了揉眉心,略显疲惫地随口问了一句:“还有其它要紧事么?”
李宪略一沉吟,躬身道:“回大家,军政大事如前所奏。
此外……近日东京士林、茶坊酒肆间,最热议之事,并非天灾,而是一桩来自登州(今山东蓬莱)的刑名案子——‘阿云案’。
因其涉及律法根本,争议极大,乃至两府、台谏、太学之中,亦有暗流涌动。”
“阿云案?”赵顼抬起眼,露出一丝疑惑。他日理万机,一桩地方刑案,若非极其特殊,绝无可能传到他的御案前。
李宪知道皇帝不明就里,便详细陈述起来。这桩案子,恰好成为了熙宁初年思想交锋的一个绝佳缩影。
阿云案始末与争议焦点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牵扯出的法律原则问题却极为深刻:
案发:熙宁元年春,登州女子阿云,在母亲亡故的服丧期内,被贪图聘财的叔父,强行许配给当地一个叫韦大的男子。
阿云不愿,但抗争无力。婚后,阿云见韦大相貌丑陋,加之心中郁结,竟在一天夜里,趁韦大熟睡之机,手持利刃,意图杀害韦大。
混乱中,阿云砍伤韦大十余刀,但未能致死,韦大幸存,仅断一指。
自首:案发后,官府尚未查明真相,阿云便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全部罪行。
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大宋律法《宋刑统》,其中涉及几个核心争议点:
首要问题:阿云与韦大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观点:
依据《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违律为婚”,其婚姻关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阿云杀韦大,便是谋杀普通人。
另一方观点:尽管“违律为婚”,但既已订下婚约(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还没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决离异前,韦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
阿云杀韦大,便是妻谋杀夫,属于“恶逆”重罪,量刑天差地别。
核心问题: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还是“故杀”?能否因自首减刑?
《宋刑统》规定:“谋杀”者,谓有预谋,蓄意杀人。
“故杀”者,谓临时起意,非预谋杀人。对于“谋杀”罪,处罚极重;而“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盗窃)导致杀伤人,自首可免盗窃之罪,但杀伤罪仍需论处。
但对于“谋杀”这种重罪,自首能否减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带。
司马光等人的强硬解释: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显属“谋杀”。而“谋杀”属于“十恶”不赦之重罪,自首不得减刑,理当判处死刑。
反对者的情理法辨析:
动机考量:阿云作案,事出有因。叔父“违律为婚”在先,将其推入火坑,其情可悯。
后果轻微:韦大未死,仅受轻伤。
自首情节:阿云主动交代,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悔过态度,应予以鼓励,符合立法本意中的“宽恤”原则。
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情节较轻,或可论证其非“谋杀”而属“故杀”,并因自首予以大幅减刑。
此案在登州地方审理时,就因这些争议久拖不决,最终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刑部,乃至惊动了朝廷。
赵顼为了减少司马光对朝政大计的议论(干涉),同时也看重其精通典章、秉性刚直,便任命他“判审刑院”,专门负责审核全国各地的疑难案件。阿云案,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
司马光接手后,展现了他作为传统儒家士大夫的鲜明立场:礼法重于人情,秩序高于个体。
他仔细研读卷宗后,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判决意见,其核心论据如下:
正名分,明纲常:司马光首先驳斥了“婚姻无效”的说法。他强调,只要婚约已成,夫妇名分已定,阿云杀夫,便是以卑犯尊,触犯了“夫为妻纲”的人伦大义,是十恶不赦的“恶逆”之罪。
在此前提下,婚姻是否“违律”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维护尊卑等级这一根本秩序。
严惩谋杀,以儆效尤:司马光坚决认定阿云行为属于“谋杀”。
他认为,阿云持刀预谋夜袭,心思缜密,手段狠辣,绝不能因韦大未死而轻纵。如果因后果不严重或事出有因就宽恕谋杀,将导致礼法废弛,民风刁悍,后果不堪设想。
自首不赦:对于自首情节,司马光认为,“谋杀”属于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重罪,自首只能用于减免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类犯罪或过失犯罪。
对于阿云这种主观恶性极深的罪行,自首不足以抵罪。否则,将变相鼓励“先杀人,再自首”的侥幸心理。
因此,司马光力主判处阿云死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本质是司马光这份力求“铁案如山”的判决意见一出,原本局限于司法领域的争议,瞬间演变成一场席卷士林的思想风暴。
他过于强调礼法纲常、忽视具体情由的强硬态度,反而激起了许多人的反感和质疑。
来自地方的声音:最先提出不同意见的,正是登州知州许遵。他作为一审官员,更了解案件细节和当地民情。他上奏抗辩,认为司马光“拘泥律文,不察情理”。
他强调阿云是“违律为婚”的受害者,其杀人动机有可悯之处,且自首应予减刑,力主免死。他的观点代表了许多地方亲民官注重案情的务实态度。
太学生的清议:汴京太学内,年轻学子们更是议论纷纷。以程颐、苏轼门下的一些太学生为代表,他们虽也尊崇礼法,但认为“法不外乎人情”。
他们撰写策论,公开质疑:“若女子因被强嫁便可杀夫而无重罪,岂非助长戾气?
然,若完全不考虑其被迫之苦、自首之诚,一味强调纲常,则法律岂非成了不教而诛的冰冷刀锯?司法者当衡情酌理,岂能唯礼是从?”
朝中的暗流:即便在保守派内部,也非铁板一块。一些官员虽不赞同朝廷的激进改革,但对司马光这种将礼法推向极致的做法也有所保留。
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也应包含“教化”与“宽恕”。阿云案若判死,恐失民心,亦有损朝廷仁厚之名。
只是碍于司马光的声望和皇帝的安排,他们暂未公开表态,但私下交谈,多认为司马光“过苛”。
这场争论,表面是为一桩刑事案,实则是“法理”与“礼教”、“法律条文”与“司法裁量”、“绝对秩序”与“个案公正” 之间的深层冲突。
司马光将“礼”置于无可辩驳的最高位,而他的反对者们,则试图在法律框架内,为“人情”、“事理”和“权变”争取一席之地。
李宪将这场沸沸扬扬的争议,原原本本地禀报给了赵顼,包括司马光的判决意见、登州知州许遵的抗辩、以及太学生中的各种议论。
赵顼听完,久久沉默。他靠在御椅上,目光深邃地望着殿外沉闷的天空。
河北的灾情、西夏的威胁、财政的窘迫、漕运的艰难……这些现实压力已经让他喘不过气。如今,一桩远在山东的命案,竟也能在朝野掀起如此大的波澜。
他心中了然:司马君实,还是那个司马君实。 他执着于心中的“道统”和“秩序”,并将其视为治国平天下的不二法门。
让他去审案,他便用审案来匡正风俗,丝毫不顾及现实的复杂性。这种固执,这种将理念置于一切之上的纯粹,令人敬佩,也令人头疼。
“朕知道了。”赵顼最终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挥了挥手,让李宪退下。
他没有立即表态。但他心里明白,阿云案,已不仅仅是一桩案子。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这个帝国思想层面的深刻裂痕。
如何处理这件事,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借此机会,看看朝中还有哪些不同的声音,看看除了司马光的“古道”之外,是否还有更贴合现实、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
他将这份奏报单独放在了一边。案头的另一边,是河北请求加大赈灾力度的奏章,和西北要求增拨筑城款项的急报。
天下的事,真是艰难啊。赵顼轻轻叹了口气。既要解决黎民百姓的吃饭问题,又要平衡这士大夫心中的道理之争。
为君之难,莫过于此。而阿云案的最终裁决,将是他下一次“衡情酌理”的试炼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