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5日,深圳皇岗口岸出入境检查通道如往常般繁忙。12名江门籍旅客出示前往南美洲某国的旅游签证时,检查员敏锐发现签证纸张质感与印章色泽异于真品,经验让其立刻控制这12名旅客及一名随行男子。调查证实签证均为伪造,随行男子李某雄正是偷渡组织者。
这起看似普通的偷渡案,却成了打开隐藏极深跨国偷渡网络的钥匙。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迅速将案件移交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一场历时近5个月的艰苦侦查就此展开,最终揭开了以香港人李某白为首的特大偷渡犯罪集团的神秘面纱。
一、暗流涌动:神秘的“偷渡王国”初现端倪
1.1 假签证背后的精密网络
江门市公安边防支队成立“2·15”专案组深入调查。随着侦查推进,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偷渡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以李某白为核心,成员多达25人,分布在深圳、广州、江门、佛山、福建福州、北京等地,构成庞大复杂的犯罪网络。
“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极强的偷渡团伙。”专案组王警官介绍,“团伙成员行动诡秘,常变换车辆或悬挂假车牌。”为追踪这些狡猾的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不分成多组,乔装打扮,不断变换车辆和路线以防被发现。
更棘手的是,团伙成员分布极散:18名主要在深圳市活动,4人在江门地区,3名在国外,还有1名常往返于北京、佛山和江门之间。这种分散布局给侦查带来极大困难。据统计,仅立案后至收网期间,专案组就出动车辆500余车次,警力2000余人次,足迹遍布大半个中国。
1.2 旅行社幌子下的罪恶勾当
侦查深入后,专案组发现关键线索:深圳市罗湖口岸附近小巷内一家不起眼的旅行社,正是李某白掩盖组织偷渡活动的重要据点。表面上,这家旅行社由李某白的妻子经营,年营业额仅几千元,实则是整个偷渡网络的核心枢纽。
“犯罪嫌疑人依托这家旅行社办理数千张旅游签证。”王警官解释。令人震惊的是,尽管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微薄,李某白的妻子每月却能从“偷渡业务”中获得两三万元分红。
该犯罪团伙分工精细得令人咋舌。除李某白负责整体策划和假签证制作外,曾是大型航空公司员工的蔡某,因精通获取特价机票,主管订票和财务;李某和谢某利用丰富客源负责介绍偷渡人员;林某则承担“跑腿业务”和“裁缝”工作,将下一程机票和假签证巧妙藏匿在包袋夹层中。
1.3 精心设计的偷渡路线
专案组发现,该团伙主要组织中国大陆籍居民持有效中国护照和第三国旅游签证出境至第三国,到达后再用伪造签证转道偷渡到美洲等国家打黑工。这种“中转偷渡”方式大幅提高了偷渡成功率,也增加了执法部门追查难度。
具体而言,偷渡者先获得合法的第三国旅游签证(通常是东南亚或欧洲国家),乘飞机前往后,在当地与团伙境外成员会合。境外成员会提供伪造的签证和机票,协助他们转道前往最终目的地,通常是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等美洲国家。
为确保偷渡顺利,团伙还会专门培训即将出境的偷渡人员。李某白会亲自授课,教他们如何包装成普通游客、应对边检人员询问,以及在中转国家避开执法人员检查。
王警官介绍,李某白特别喜欢给偷渡人员“上课”,这或许与他的家庭背景有关——家人多为教师,他一直因未能成为教师而遗憾。这种奇特的“培训”成了该偷渡团伙的显着特点。
二、抽丝剥茧:专案组的艰难侦查
2.1 全方位监控与情报搜集
面对这个组织严密、反侦查能力极强的偷渡团伙,专案组采取了全方位监控措施。他们多次往返深圳、广州、福州等地,全面了解犯罪网络的社会关系,获取团伙成员大量活动信息。
为不打草惊蛇,侦查人员每次跟踪调查都分多组乔装进行,不断变换车辆和路线。即便如此,有时跟踪一个目标也需花费一到两周才能摸清其住处和活动场所。
更让人担忧的是,团伙成员进入制假窝点前或安排偷渡活动时极为谨慎,有的在门外加装摄像头,有的还安排同伙在附近“把风”。这种高度警惕状态,让专案组的侦查工作困难重重。
2.2 高科技手段助力案件突破
除传统侦查手段,专案组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详细分析团伙成员的通讯记录、资金流向,逐渐勾勒出整个犯罪网络轮廓。
同时,专案组与国际刑警组织保持密切联系,获取了部分国外团伙成员的活动信息。这些信息对全面掌握整个犯罪网络的运作方式至关重要。
经过近5个月艰苦侦查,专案组准确摸清该团伙李某白等25名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作案方式、规律及4个制造假签证的窝点,全面掌握了该团伙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一个以李某白等人为首,集接收策划、安排偷渡、制造假冒出入境签证、境外接收等于一体的跨国组织偷渡集团彻底浮出水面。
2.3 惊人的犯罪规模
侦查深入后,专案组发现该偷渡团伙的犯罪规模令人震惊。据初步统计,其已组织约3200名中国大陆居民偷渡到美洲等地,其中广东省内的江门、广州、清远、阳江、云浮、茂名、梅州等市有1500余人,福建省1300余人,广西、贵州、四川、湖北、湖南、安徽、重庆、山西、黑龙江、陕西等省份200余人。
偷渡人员中,20多岁的年轻男子居多,占比近七成。“江门及福建沿海等地是侨乡,家中亲友在国外务工、生活的人多,孩子们从小就有‘华侨梦’,甚至有些年轻人的父母当年也是通过这种途径出国的。”王警官解释道。
此外,正规劳务输出需用工单位配额,务工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这也是偷渡行为高发的原因之一。许多偷渡者为实现“淘金梦”,不惜冒险选择非法途径出国。
三、收网行动:跨国偷渡网络的覆灭
3.1 精心策划的抓捕行动
2014年7月,专案组获悉该团伙将再次组织一批偷渡人员出境,并于7月9日晚上在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这是绝佳抓捕机会,专案组立即制定详细抓捕计划。
7月9日,在广东边防总队情报处、侦查队指导下,由省总队、江门及深圳等地边防单位共出动198人,在省公安厅、江门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下,在广东深圳、广州、江门、佛山、福建福州、北京等地分为25个行动小组同时展开抓捕行动。
此次行动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在广东边防历史上实属罕见。各行动小组按预定计划对目标地点同时突袭,确保了行动的突然性和有效性。
3.2 关键人物的落网
在这次大规模抓捕行动中,犯罪团伙核心人物李某白被成功抓获。当侦查人员冲进深圳市罗湖区某酒店培训现场时,李某白正在给偷渡人员“上课”,教授应对边检人员检查的方法。
随着李某白落网,其他团伙成员也相继被抓。当天行动中,专案组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白等19人,现场抓获涉嫌偷渡人员10人,捣毁4个制造假签证的窝点。
后续搜查中,警方查获大量犯罪证据:伪造的签证资料3.5万余张,各类制假公章270余枚,以及制印假签证的纸张、贴膜、电脑、打印机等证物一批。此外,还查扣路虎、奔驰、宝马、奥迪等涉案高档车辆7辆,查明涉案金额约2.2亿元,冻结银行账户1100余万元。
3.3 后续追捕与国际合作
主犯落网后,专案组未放松警惕,继续追捕,陆续抓获3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同时,通过国际刑警合作组织与俄罗斯警方联系,成功遣返8名已偷渡至俄罗斯的人员。
搜查李某白住所和制假窝点时,警方发现大量各国签证样本和领事馆人员签名。这些材料为李某白制作高质量假签证提供了便利。据办案人员介绍,李某白特别爱研究笔迹和证件,制假水平很高,经他手制作的假签证足以以假乱真,价值也随之大幅提升。
四、罪恶剖析:偷渡“产业链”的运作内幕
4.1 多层次的犯罪网络结构
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和分析证据,专案组理清了该偷渡团伙的组织结构。这是典型的多层次犯罪网络,由核心层、中间层和执行层组成。
核心层包括李某白等6名主要组织者,负责整体策划、资金管理和对外联络;中间层有4名制贩假冒签证的犯罪嫌疑人,是网络中的技术骨干;执行层包含12名参与组织、介绍、运送他人偷渡的犯罪嫌疑人,主要负责招揽、拉拢、介绍、运送偷渡人员。
这种多层次组织结构让整个犯罪网络既高效又安全。各层级间通常单线联系,这意味着即便某一层级成员落网,也不会对整个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
4.2 精心设计的“偷渡经济”模式
该偷渡团伙的商业模式极为精明。他们主要通过收取偷渡费用获利,每人收费1.7万至2.4万美元不等,具体金额取决于目的地国家和偷渡路线的难易程度。
对于无法支付高昂费用的偷渡者,团伙通常先垫付费用,待其抵达目的地后,由用工的华人老板支付,再从偷渡者工资中抵扣。这种“分期付款”方式,大大降低了偷渡者的“准入门槛”,吸引更多人冒险偷渡。
据悉,偷渡者到达目的地后,通常需两到三年才能还清偷渡费用。在境外一些中转国家和目的地国家,均有该团伙成员负责买关、接机、运送、收取费用,形成完整“产业链”。
4.3 犯罪规模的深远影响
案件调查深入后,该团伙的犯罪规模令人震惊。其组织偷渡人数达3200余人,创下当时全国近十年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的偷渡案纪录。专案组认真核对所有嫌疑人员,整理的卷宗材料厚达4.3米,共3.75万页,对22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次数均超过35次,扣押的大量电子证据超过100G。
值得注意的是,偷渡人员中20多岁年轻男子占近七成。他们多来自侨乡,家中有亲友在国外务工、生活,从小怀揣“华侨梦”。甚至有些年轻人的父母当年也是如此出国,偷渡行为在部分地区形成恶性循环。
五、法律制裁:正义的审判
5.1 案件的审理过程
因案情重大、涉及人员众多,此案审理过程格外复杂。2015年3月15日,除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外,其余犯罪嫌疑人李某白等21人全部被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9月,案件被移交给法院审理。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白等人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多项罪名。
面对大量确凿证据,李某白等人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审讯中,李某白甚至还幻想建立自己的“偷渡王国”,对审讯人员说:“再给我两年时间,我就能完全垄断美洲市场。”
5.2 法律的严惩
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对这起特大偷渡案作出判决。主犯李某白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白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该团伙组织偷渡人数达3200余人,属“人数众多”;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属“多次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这些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因此对被告人处罚相应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