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山县繁华的商业街,一处黄金地段的商铺引得无数商家垂涎。青山县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山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原本已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商铺出租给塔纳公司,用于开设旅游用品旗舰店,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高达80万元的违约金条款。
塔纳公司总经理林悦满怀期待,早早开始筹备新店开业事宜。设计团队完成了精美的装修方案,采购部门订购了大批特色旅游商品,甚至提前招聘并培训好了员工。然而,距离交房日期越来越近,农工商超市公司却迟迟没有交付商铺的动静。
林悦心急如焚,亲自前往农工商超市公司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令人震惊的消息——商铺已经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原来,农工商超市公司在与塔纳公司签订合同后,又收到了另一家愿意支付更高租金的企业租赁请求,在利益驱使下,选择了“一屋两租”。
愤怒的林悦立即找到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渠成顺听完事情经过,神色严肃:“这属于典型的‘一屋两租’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张忠民补充道:“关键在于违约金的认定,(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94号案例中对此有明确裁判规则。”
周万全迅速开始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文,戴世龙则尝试与农工商超市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希望能在诉讼前解决纠纷。但农工商超市公司态度强硬,坚称塔纳公司主张的80万元违约金过高,只愿意支付少量赔偿了事。
无奈之下,塔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农工商超市公司代理人振振有词:“80万元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塔纳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低。”渠成顺冷静应对,有条不紊地出示证据:“我方虽然难以精确计算实际损失,但因被告拒绝交房,导致我方无法享有租赁房屋使用权的增值,这属于所失利益。此外,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对方支付的租金远高于与我方约定的租金,这足以作为所失利益数额的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渠成顺目光坚定地扫视法庭,“违约方主张调低违约金的,应承担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举证责任。而我方作为守约方,只要适当地举证证明损失的范围和大小即可,无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被告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农工商超市公司代理人哑口无言,拿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94号案例裁判要旨,判决农工商超市公司向塔纳公司支付8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塔纳公司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这个判决在青山县商界引起了轩然大波。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借此机会,开展了多场关于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渠成顺在讲座上展示着判决书,语重心长地说:“诚信是商业之本,任何企图通过违约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以此为戒,尊重契约,依法经营。”而塔纳公司虽然错过了最佳开业时机,但这笔赔偿让他们得以重新选址,继续追逐商业梦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