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的青山县闷热难耐,空气中弥漫着混凝土的粉尘气息。青山县海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厂区内,搅拌机轰鸣作响,却难掩总经理周海洋心中的烦躁。他盯着桌上堆积如山的催款单,手指无意识地敲击着桌面,与青山县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成了他心头的一块巨石。
半年前,海泰阳公司与西兴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海泰阳公司向西兴艾公司的多个工地供应混凝土。合同详细规定了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同时明确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需支付资金占用费;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起初合作还算顺利,但随着工程推进,西兴艾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
“周总,再拿不到货款,原材料都进不来了!”财务总监的话如同一记重锤。海泰阳公司为了保证供应,已经垫付了大量资金,如今资金链濒临断裂。周海洋再也坐不住了,他带着合同和催款记录,走进了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
渠成顺接待了周海洋,仔细翻阅材料后,他神色凝重:“这是典型的因逾期付款引发的合同纠纷。关键在于资金占用费和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认定。”张忠民补充道:“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申1964号案例有类似情况,或许能给我们提供参考。”
戴世龙和周万全迅速行动起来。戴世龙尝试联系西兴艾公司协商,却屡屡碰壁;周万全一头扎进案例研究中,逐条分析法律依据。张彩娇则协助海泰阳公司整理财务流水,核算因货款拖欠产生的实际损失。方梅得知此事后,敏锐地察觉到这是个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开始跟踪报道。
在调解无果后,海泰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西兴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法庭上,西兴艾公司辩称工程回款困难,并非故意拖欠,同时认为海泰阳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过高。
“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渠成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也是对我方损失的合理补偿。”
西兴艾公司代理人反驳:“两者同时主张属于重复赔偿,有失公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海泰阳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和资金占用费的诉求,同时以年利率24%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未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法院认为,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均基于同一逾期付款行为产生,且逾期付款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支持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海泰阳公司的损失。
海泰阳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渠成顺团队进一步补充了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的原材料采购延迟、生产停滞等证据,强调损失的严重性。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西兴艾公司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等待再审结果的日子里,海泰阳公司的处境愈发艰难。周海洋每天都在焦虑中度过,厂区的搅拌机也不得不因为原材料短缺而间歇性停工。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西兴艾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周海洋长舒一口气,眼中泛起一丝泪光。虽然没有拿到全部诉求的赔偿,但这笔货款和违约金,足以让海泰阳公司渡过难关。
这场纠纷结束后,青山县的企业界都受到了震动。大家更加重视合同履约和货款支付问题。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也借此机会,开展了多场关于合同纠纷的普法讲座。渠成顺在讲座中说道:“法律既要维护公平,也要让违约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希望每一个企业都能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