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的青山县,寒意尚未完全褪去。青山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前,叉车来回穿梭,搬运着准备发往各处的货物。而在公司会议室里,总经理赵永强却满脸愁容,盯着桌上与青山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材买卖合同,眉头拧成了疙瘩。
一年前,青山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山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永和公司向冠四海公司供应价值千万的建筑钢材。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验收标准,同时约定若冠四海公司逾期付款,需按年利率18%支付违约金。然而工程开工后,冠四海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拖欠货款,累计欠款已达300万元。
“赵总,市政那边催得紧,这批钢材要是再收不回货款,咱们后续的采购都要受影响。”财务总监焦急的话语,让赵永强下定决心:“走法律程序,必须让他们付出代价!”于是,青山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青山冠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按年利率18%计算的违约金。
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内,渠成顺的办公室挤满了人。周万全快速翻动着《民法典》合同编,红笔在违约金相关条款上反复标记;张忠民将双方往来的送货单、催款函整理成证据链;戴世龙则拨通冠四海公司负责人电话,试图在开庭前促成调解,却被一句“等法院判吧”生硬挂断。
“关键在于违约金的认定。”渠成顺在案情分析会上强调,“18%的年利率看似合理,但我们必须证明实际损失。”张彩娇连夜调取公司财务报表,发现因货款拖欠,公司不得不向银行高额贷款周转,产生了额外利息支出。方梅则以《千万建材款背后的商战》为题,在晨报上追踪报道,引发当地企业界对合同履约的热议。
庭审现场剑拔弩张。冠四海公司代理人振振有词:“18%的违约金远超法定标准,属于暴利条款!”渠成顺立即出示银行贷款合同:“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原告资金链紧张,被迫高息贷款,这就是实际损失!”然而法官的提问让气氛骤然紧张:“这些贷款是否专门用于填补涉案货款缺口?能否精确对应损失金额?”
休庭后,团队陷入困境。戴世龙走访多家建材企业,发现行业内普遍存在因货款拖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周万全找到(2019)最高法民终124号案例,其中明确指出:当出卖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而买受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调整。
“我们虽有损失,但确实难以量化。”渠成顺在复盘时坦言,“与其赌判决结果,不如调整策略。”最终,永和公司主动变更诉求,请求按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
二审判决印证了团队的预判。法院认为,永和公司未能充分举证18%违约金对应的实际损失,冠四海公司主张过高有理,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重新核算违约金金额。拿到判决书时,赵永强长舒一口气:“虽然违约金少了些,但货款终于能拿回来了。”
这场纠纷后,青山县多家企业主动找到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合同风控。渠成顺在企业普法讲座上展示着判决书:“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关键要留存违约损失的证据。法律追求的不是‘天价赔偿’,而是公平合理的责任界定。”窗外,春日的阳光洒在青山县的街道上,见证着法治观念在商业土壤中悄然生长。